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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长带头集体骗保74万

2014-01-07 分享到:

  【编者按】近日,东方法院对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邢某华、原门诊部主任张某山、原妇产科护士长林某珍、原外科主任林某英、原会计胡某芳、原出纳许某丽、原总务副主任蒙某海与原东方东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8人骗保、骗取公款案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关责任人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笔者了解到,经东方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起,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与被告人林某合作碎石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邢某华授意林某、张某山虚报、多报碎石例数,制作虚假碎石住院病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医疗补偿款共计37.3万余元。

  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与海南眼科医院合作开展眼科复明手术治疗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邢某华授意林某珍、林某英篡改、伪造白内障手术病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医疗补偿款共计27.7万余元。授意林某珍将白内障手术中植入国产晶体的241例病患信息改为植入进口晶体的信息,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医疗补偿款9.2万余元。

  被告人邢某华授意胡某芳、许某丽、蒙某海以多付应付款给合作方林某的方式骗取公款2.9万余元;侵吞海南眼科医院退回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的多付分成款2.4万余元;侵吞复明手术市场开发费用4万元。

  东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华身为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院长,在东方市八所港区中心卫生院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为单位利益,授意他人制作虚假病历,以单位名义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医疗补偿款共计74.2万余元,数额巨大,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邢某华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山、林某珍、林某英承担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林某在与东方市八所港务中心卫生院合作碎石项目过程中,与被告人邢某华、张某山相勾结,以单位名义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和社会保险医疗补偿款37.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邢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授意他人骗取、侵吞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胡某芳、许某丽、蒙某海在与被告人邢某华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以上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东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张某山、林某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林某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胡某芳、许某丽、蒙某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随案扣押的赃款7.2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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